根据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政府应优先纳入社会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军队复员干部案例:原告张利诉被告宿迁市宿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求确认不履行安置退役士兵行为违法案案情简介 原告张利于1999年12月1日批准入伍,入伍时审查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豫县××集镇。2004年12月1日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廊坊市支队批准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的警衔为一级士官,退役方式为复员。200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廊坊市支队出具的《士官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要求宿豫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洽安置张利。2018年6月22日宿豫区民政局接到区宿豫信联访交函【2018】417号转办张利到区信访局反映2004年退役未被安置问题,该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关于处理张利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答复:张利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张利反映的问题不实,与政策规定不符。庭审中张利陈述宿豫区民政局向其送达该答复意见,但记不清具体拒绝签收时间,另陈述入伍后其户口并未依法注销。 另查明,2019年3月31日宿豫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宿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 法院裁判要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本案中,张利于1999年12月1日被批准入伍,入伍时系农业户口,2004年12月1日退出现役时系一级士官,根据上述规定,张利不具备转业安置条件,亦不具备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条件,宿豫区民政局作出张利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利主张其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宿豫区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05年春节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此次安置的对象仅限于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的士官。本案中,张利既不是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也不是2005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因此不符合该政策安置条件。综上,宿豫区民政局作出原告张利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政策解读:一、 什么是复员?目前,没有官方统一的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复员是指军人因服役期满或战争结束而解除军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退役,回参军地区参加生产或工作,这类退役的军人称复员军人。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可以采用复员的方式进行安置。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可以选择复员。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复员、自主就业和自主择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复员安置只适用于退役的军官,不适用于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的复员安置方式相比较,对于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了自主就业的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士,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按照目前的政策标准,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是指服现役不满12年。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对退役的义务兵,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退役金的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 基本标准: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增发部分: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退役金标准适时调整。 (2)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退役金和服役年限和服役表现挂钩,树立的是鼓励激励士兵在服役期间干长、干好的导向。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统一发放,其标准是统一固定的,便于管理和实施。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退役金专用卡应当满足退役金发放需要,免除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欢迎大家积极点赞、转发,让更多的退役军人了解、参与、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