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

时间:2017-10-02 07:40来源:未知 考试资料网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 D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解释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中,李某属于无权主体,其作出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
 
  选项B说法正确。李某作出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选项C说法正确。法官将该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作出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方法。
 
  选项D说法错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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