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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2-12-17 18:16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通讯员陈寒星记者赵旭日前,滨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通讯员 陈寒星 记者 赵旭

日前,滨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分别提升至每人每年116270元、111560元、10690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升至每人每年369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升至每人每年31410元,病故军人遗属提升至每人每年29280元。

滨州市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升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此次提标统筹兼顾了政府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滨州市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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