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库2022(矿山安全员资格证怎么考)

时间:2023-03-03 03:42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库2022(矿山安全员资格证怎么考)

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库2022(矿山安全员资格证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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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有没有测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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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大规程试题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复习题考试试题带答案 一、单选题 (每题1分)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这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 A)。 A、基本原则 B、根本原则 C、主要原则 D、重要原则 2.若AWJ-90A型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电源由分站供给,则传感器安装位置与系统分站距离不大于( A)km;若就地供电,则传感器安装位置与系统分站距离可达5 km。 A、1 B、2 C、3 D、5 3.井下风门每组不得少于( B)道,必须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敞开。 A、1 B、2 C、3 D、4 4.《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B)月测定()。 A、2个;1次 B、3个;1次 C、4个;2次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 A、劳动防护用品 B、安全卫生用品 C、专用器材设备 D、操作资格证书 6.尘肺病中的矽肺病是长期吸人( C)造成的。 A、煤尘 B、煤岩尘 C、岩尘 7.( A)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A、严禁 B、不得 C、不能 8.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A)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矿长 B、各职能机构负责人 C、各工种、岗位工人 D、特种作业人员 9.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B)。 A、《矿产资源法》 B、《煤炭法》 C、《矿山安全法》 D、《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0.煤炭自然发火的条件有三条,( C)自燃。 A、只要三条中的一项条件存在,煤炭即可 B、只要三条中的两项条件存在,煤炭即可 C、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存在,煤炭才能 11.《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B)起施行。 A、3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9月1日 12.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井筒,风速不得超过(B)。 A、5 m/s B、8 m/s C、10 m/s D、2 m/s 13.AWJ-90A型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若灵敏度下降,仪器偏差超过允许范围,则需对仪器进行标定。一般标定周期为(B)天,由经过培训的瓦斯检测员完成。 A、5~10 B、10~15 C、15~20 D、20~25 14.矿用防爆标志符号“d”为(B)设备。 A、增安型 B、隔爆型 C、本质安全型 D、充砂型 1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A)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A、10 m B、15 m C.20 m D.25 m 16.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B)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安全技术培训 D、安全操作培训 17.KG7005智能型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主机应安装在配电点、机电硐室等距传感器不超过(B)m,供电及安装方便的地方。 A、500 B、1 000 C、1 500 D、2 000 18.急倾斜煤层是指煤层倾角大于(A)的煤层。 A、30° B、45° C、60° D、35° 19.对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应追究(A)的责任。 A、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 B、领导 C、段长 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提到,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也要进行(A)安全培训。 A、强制性 B、自愿性 C、主动性 D、灵活性 21.反风设施应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C)检查一次。 A、年 B、月 C、季度 D、旬 22.靠近掘进工作面(B)长度以内的支架爆破前必须加固。 A、5 m B、10 m C、15 m D、20 m 2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A)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A、1.5% B、2.0% C、3.0% 24.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机车内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内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D)%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A、 0.2 B、 0.3 C、 0.4 D、 0.5 2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A)m。 A、10 B、15 C、20 D、25 26.KG4092型压差传感器在使用时若观察到传感器安装无误后,接通电源,预热(B)min,进入正常工 作状态。 A、5 B、10 C、15 D、20 27.H2S气体有(A)气味。 A、臭鸡蛋味 B、酸味 C、苦味 D、甜味 28.煤矿井下构筑永久性密闭墙体厚度不小于(A)。 A、0.5 m B、0.8 m C、1.0 m 29.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C)。 A、不得拒绝执行 B、先服从后报告 C、有权拒绝执行 3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A)。 A、劳动防护用品 B、安全卫生用品 C、专用器材设备 D、操作资格证书 31.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有关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C)负责。 A、该职工 B、企业法人 C、责任者 D、工会 32.反风设施应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C)检查一次。 A、年 B、月 C、季度 D、旬 33.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B)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安全技术培训 D、安全操作培训 34.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A)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35.煤矿井下要求(B)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良好的保护接地。 A、24 V B、36 V C、50 V 36.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B)。 A、《煤炭法》 B、《矿产资源法》 C、《矿山安全法》 D、《安全生产法》 3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A)、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人员状况 C、设备状况 D、环境状况 38.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A)。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B)起施行。 A、2月1日 B、3月1日 C、5月1日 D、9月1日 40.矿井反风后,总回风流中,一翼回风流或主要回风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A)。 A、2% B、3% C、6% D、10% 41.不使用的BYT3270型烟雾传感器仪器应放于(A)℃、相对湿度小于85%的室内,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A、-5~40 B、-3~40 C、-1~40 D、5~40 42.凡长度超过(A)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盲巷。 A、6 m B、10 m C、15 m 43.过滤式自救器主要作用是过滤(A)气体。 A、CO B、CO2 C、H2S D、所有气体 44.高瓦斯矿井,瓦斯喷出区域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线路、专用开关、(A)”。 A、专用变压器B、专用电源C、专用电机 45.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允许值为(A)。 A、1.0% B、0.5% C、1.5% D、2.0% 46.煤层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和基本顶三种类型。在采煤过程中,(B)是顶板管理的重要部位。 A、伪顶 B、直接顶 C、基本顶 47.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A)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A、1.5% B、2.0% C、3.0% 48.为保证对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B)h。 A、1 B、2 C、3 D、4 49.井下使用的橡套电缆(A)采用阻燃电缆。 A、必须 B、严禁 C、不准 50.CT1携带式巡检温度计测量环境温度的使用方法为:用手托温度计(不要碰触铭牌),举放到测量地点,按下电源开关,待(C)s后,显示数值稳定,此时读取的指示值即为该点的环境温度。 A、50 B、100 C、120 D、150 5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这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A)。 A、基本原则 B、根本原则 C、主要原则 D、重要原则 52.过滤式自救器主要作用是过滤(A)气体。 A、CO B、CO2 C、H2S D、所有气体 53.急倾斜煤层是指煤层倾角大于(A)的煤层。 A、30° B、45° C、60° D、35° 54.对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应追究(A)的责任。 A、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 B、领导 C、段长 55.临时通风设施主要包括:临时风门、临时调量风门、临时风桥和临时挡风墙(俗称临时密闭),此类设施主要视其服务地点和服务的时间而定,一般为(A)年左右。 A、1 B、2 C、3 D、4 56.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A)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A、10 m B、15 m C.20 m D.25 m 57.煤矿井下构筑永久性密闭墙体厚度不小于(A)。 A、0.5 m B、0.8 m C、1.0 m 58.每个矿井必须有(B)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通往地面。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59.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正常持续使用(A)。 太多了写不完,其他的你看煤矿论坛里的吧bbs.meikuangwang.com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12年版)及其模拟考试系统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一、判断题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监察的范畴】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三并重”】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安全管理三原则”】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安全治理三条基本路线】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业在萌芽状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20.法律责任是谁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设计单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和编号。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四十条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经费可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也可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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