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单独二胎最新消息(浙江省单方独生子女放开二胎)

时间:2022-12-17 21:00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政策出台后、法规修订前抢生二孩,是否该被追缴社会抚养费?3月17日,抢生二孩的浙江“单独”夫妻(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陈杨国、徐姗姗的代理律师吴有水收到浙江省高院的开庭传票,通知其将于3月23日开庭再审

政策出台后、法规修订前抢生二孩,是否该被追缴社会抚养费?

3月17日,抢生二孩的浙江“单独”夫妻(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陈杨国、徐姗姗的代理律师吴有水收到浙江省高院的开庭传票,通知其将于3月23日开庭再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因其判决结果对全国广大“抢生”家庭都具有参考意义。“单独”夫妻抢生案尚未有定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同样的问题也多有发生。

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正好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计生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他们在浙江计生条例修改前,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都被判败诉,随后他们又申诉到浙江高院。

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主要是,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同样收到传票并将于今年3月23日开庭再审的还有章榮真、李善霞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与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一样,起诉了玉环县人口计生局,被判败诉后向浙江省高院申诉。

浙江省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做出裁定,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开庭再审,但随后浙江省高院临时取消开庭。

吴有水是这两对夫妇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本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因此,计生部门在新法实施后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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