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最新发文 01 明确村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 在《通知》“坚持用地规划引领”章节,对村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进行细化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认真梳理当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明确各地应编尽编村庄规划名单和数量,并制定县级层面的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 ■ 2021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5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并完成县级层面无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建设管控规则制定,满足全域乡村建设需求; ■ 2022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8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 ■ 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02 提出村民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要求 在《通知》“坚持用地规划引领”章节,对村民建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面积进行细化明确。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规定,明确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03 提出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具体比例要求 在《通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章节,要求各县(市、区)原则上安排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04 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手续办理 在《通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章节,提出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由村集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 05 明确各级政府和村民在审批批准环节职责 在《通知》“优化审核批准环节”章节,提出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村民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06 增加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业务培训要求在《通知》“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章节,提出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要求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升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能力。 07 增加旧宅基地管理范围 在《通知》“规范旧宅基地管理”章节,增加鼓励原址小片区翻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保护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前提下,允许其申请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08 增加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 增加明确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来源:南平市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