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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7 14:32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公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公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络平台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强化网络货运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平台经济的要求,切实压实网络货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强化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地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强化全过程管控。各地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车辆入网前,网络货运经营者要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核实,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交易环节中,要在平台中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装载阈值,确保交易货物符合车辆限定的载重量,长、宽、高不违反装载要求,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货物装运前,要核实车辆和驾驶人员,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装运货物与经营资质一致,不得安排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运输,不得承运危险货物,要加强装卸货环节的现场管理,避免承运托运人瞒报为普通货物但外包装有明显危化品标识的危险货物以及有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嫌疑的固体废物;承运大型物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承运人承运并督促办理符合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零担货物,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强化安全监管,并按照要求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以及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

(三)大力推进承运人优选机制创新。各地要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相挂钩的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制度;在网络平台中公开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等级,鼓励建立托运人优选承运人机制,优先向托运人推送信用评价高的实际承运人;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鼓励对驾驶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车安全、交通事故处理、平台安全规则、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的线上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信息化监测。各地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平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和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按照“应传尽传”的原则,如实、及时、准确上传运输单据,强化各数据项逻辑关系的比对,杜绝信息乱填错填、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未上传驾驶员地位置信息的网络货运平台要尽快组织上传(附件1)。各地要强化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对监测数据异常率较高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全面提升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轨迹合规率及运单上传率。

(二)保护司机合法权益。各地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充分听取从业司机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务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并在平台上公示,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超时劳动。各地要督促投诉较多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司机合理且集中的诉求认真研究,细化完善平台运营规则,制定相关措施。各地要加强涉稳监测,及时排查化解由网络货运引起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行业稳定。

(三)鼓励集约化发展。各地要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加快布局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加强与实体产业的合作,提供供应链服务,切实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9〕94号)要求,继续严格做好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严把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材料审核关和审批出件关,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地要对辖区内2021年连续未上传数据超过180天的经营者(附件2)进行核实,确定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实行年度审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审验。要认真核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否仍然有效,重点审核经营者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完善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本年度审验工作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审通过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各地交通执法机构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格查处网络货运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创新执模式,强化精准执法。对网络货运上传数据出现资质异常、入网异常、轨迹异常、资金支付异常、超范围经营和超限超载运输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信用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累积记分管理,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按要求完成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填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施行政管理全过程信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做好网络货运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全面促进我省网络货运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1.2021年未上传驾驶员位置的企业名录

2.2021年连续未上传数据超过180天的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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