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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内容来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98天基本产假(包括预产假15天)+60天奖励假=158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

难产假+ 15天

温馨提示:剖腹产属于难产噢!

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间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检假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哺乳假

宝宝未满1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宝妈们可选择早上晚来一小时,或晚上早下班一小时)

护理假

男方陪产假为20天。

育儿假

子女未满3周岁,夫妻每年各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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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生育政策(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等)

持续更新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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