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江苏省职工病假规定)
时间:2022-12-05 08:12 来源:考试资源网 作者:admin 点击:次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至亚洲地区经济最活跃,最具有竞争力的区域之一,目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也在有序的进行。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就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多种典型疑难问题的审理形成了会议纪要,在区域内达成了共识。但就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目前各省市仍具有较大差异,本文略作梳理,供读者实务中参考。 一、上海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依据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主要支付依据 (1)《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4)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5)《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二、江苏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依据 (一)支付标准: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支付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注:(1)工资分配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2)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浙江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依据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二)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三)支付依据 (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3号) 注:(1)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3)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四、安徽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依据 (一)支付标准: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支付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注:(1)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