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时间:2016-03-08 15: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