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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司考改革文件)

昨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重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就其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如下解读:

1 划重点

重点看第9、11、13、14、22条。尤其第13条、第22条。

2 关于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1)每年考一次,每次分为客观题(选择题型)与主观题(案例分析、简答论述题型)两个部分。至于两个部分的考试时间是同时还是分开,并未明确。但应该是分在每年的两个不同时间进行,否则不可能客观题考试当场出成绩吧(程序上难以操作)?通过了一次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有两次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机会;两次机会丧失之后,需要重新参加客观题考试。

(2)关于机考方式与纸笔考方式的分配,有几种可能性:

第一,发达地区采机考方式(主客观题全部机考),欠发达地区采纸笔考(主客观题全部纸笔考)。

第二,全国所有地区的客观题均采机考,主观题均采纸笔考方式。

第三,发达地区的客观题采机考方式,主观题为纸笔考;欠发达地区的主客观题全为纸笔考(但应逐步推广客观题机考,直至推至全国)。

我认可第三种可能性。毕竟,手写能力也是法律人不可忽视的一项基本能力。

(3)《办法》中并没有增设面试的规定,不必臆测了。主观题不等于面试。

3 关于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至2018年3月7日,征求完毕之后还要进一步汇总、讨论、研究。估计正式《办法》可能会在5月份与考纲同时公布了。《办法》出不来,具体考试时间与安排通知不会公布。也就意味着,2018年客观题的考试时间至少应为8月甚至9月份了,而主观题的考试时间可能也就是11-12月份。

4 关于报考资格

以第9条为原则,以第22条为补充(例外情形)。第9条契合了2015年12月两办《意见》的规定。但同时,第22条充分体现了“老人老办法”的理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纯粹文义视角的解释

各方皆已达成共识,本条是对“老人老办法”的具体贯彻。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这是总的修饰语,它修饰了两个部分——“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

可见,第22条的主语应该是“毕业生”。此处似乎回避了大三生问题(我之前的字面解读有误,但观点应该无误,见后文)。当然,大三生问题在司考时代也未进过考试办法,只是2008年以来的一种临时性政策。该条不涉及大三生,也属正常,且并不意味着大三生不能考了。

所谓“已入学”,应理解为2018年之前已经占了个坑。该条包括已入学的法本与非法本,“高等学校”也包括已入学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这些群体将来毕业后终身可考(且无过渡期一说)。另外,该22条仍存在语义重复,“已入学”从范围上当然也包括了“已取得相应学历”的情况(试想,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历,也就肯定是在本办法实施前入学的),没必要再说一遍,此处重复容易导致误读。

(二)解读“大三生可否参考”的官方倾向

不过,从司法部官方公众号与读者的互动评论以及官方说明中,似乎感觉官方也未堵死大三生。下面两张图片系司法部官方公众号评论部分的截图。

上述两条评论中,一位读者提到了大三大四考生的境况,另一位读者直击大三生问题,官方直接用22条作了回复,并不是如下回复:(1)大三生不能考了;或者(2)大三生问题需等具体的考试安排。是否可作这种理解:官方也认为22条内容包含了大三生问题。

另外,从22条的立法学视角来看,如果官方不想涉及大三生,那就应该这样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非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法本类别里,增加四个字——“非全日制”。因为,全日制法本根据新办法第9条肯定可考,此处没必要重复规定一遍。从该角度来讲,官方似乎也是在该条中囊括了大三生问题,只是表述不甚明确。

于是,我仍然认为大三生在3年过渡期内可考。

(三)对第22条的法理解读

所谓“老人老办法”,也就是吸收了“法无溯及力”的理念,保护了“老人”群体的可预期利益。既然保护,那就要平等保护,那就要全盘保护。

1.关于非全日制

作为非全日制(比如法律专业自考生),我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取得学历或者至少已经开始报名自考(已入学),在我入学那一刻我是知晓将来这个学历可参加司法考试的(否则我就不考这玩意了)。因此,新办法满足你的可预期利益,可考。

若是非全日制的非法本,这种可预期利益弱一些,但既然原本可考司考,那也就一并满足了。

2.关于非法本

作为非法本(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入学那一刻我是知晓将来这个学历可参加司考的,且已经开始为司考作些准备(开始自学法律),法考新办法也应满足这一可预期利益。

3.关于法本大三生

比如我2015年入学(典型的2018大三生),学习法律,入学那一刻我便知晓3年后可参加司考。此处的可预期利益可能要弱于非全日制法本,但应该强于非全日制的非法本和全日制的非法本。当然,毕竟大三生将来会毕业,一定有考试机会,从该角度可能又会削弱一点大三法本的可预期利益。但这种基于时间因素(提前1年)的可预期利益仍然存在。法考新办法亦应满足这一可预期利益,3年过渡期。

4.关于非法本大三生

第22条并未区分大三生的法本与非法本,且这一群体在司考时代可以考试,也有一定的可预期利益,应该可以参加法考,3年过渡期。

5.关于非全日制的未毕业考生(包括法本与非法本)

这个群体在司考时代就不能参加考试,所以“老人老办法”的可预期利益也不会凭空惠及,故肯定不能参考。

综上所述,“老人老办法”,原来能考司考者,现在即可考法考。其中,在校大三生(包括法本与非法本)3年过渡期内可考;过渡期之后,法本待毕业后可考,非法本待毕业后必须再有3年法律工作经验才可考。

5 意见建议提交途径

不要忘了,这个办法暂时只是《征求意见稿》,下面是提建议的官方途径——

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3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bkss@moj.gov.cn,或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留言。

我先提一个可能不受欢迎的抽象建议吧(会去司法部公众号留言)。也欢迎诸位代我转达。

建议在2018年法考元年,乃至之后的2-3年中,仍然强调客观题的考查比重,而限制主观题的考查比重。还是应暂时主要依赖客观题,在客观题的通过率方面予以限缩,而在主观题考查中大幅提高通过率(建议70%以上)。

【理由如下】

(1)分为两考,考出层次,考查法律应用能力,这可能是长期以来部分理论界学者的呼吁。但是,这些学者自身也许是理论研究的“高手”甚至“大家”,而对法律的实务运用可能并不十分精通,甚至所知了了。这倒罢了,更为严重者可能在于,理论与实务的脱节在我国法律界太过突出,要远甚于其他一些国家的同类状况。理论界命制的试卷,如何充分应对法律实用性的考查要求呢?因此,这种背景之下,不要冒然放弃十六年司考以来积累起来的对法律技术的考查经验。

(2)客观题是选择题,机器批阅试卷,做到彻底客观化。而主观题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题型,批卷过程中的主观因素难以避免。(前几年高考作文的批卷问题就有过新闻报道)而将主观题考查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降至最低,应该成为主观题改革的第一指导思想。如何在降低主观随意性的基础上,又能充分考查考生的法律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与理论分析能力,这真正是一道难题!希望考试主办方不要过于依赖极个别法学大家的观点,要广开言路、多方探求啊。

(3)客观的选择题中,通过经典案例的设计与考查,也可局部地在一定程度上考查学生一环扣一环的法律思维能力。当然,理性精良的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可能对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的考查更为充分,更为科学。待命题机制充分改革的几年过渡期之后,再行强调主观题在考试中的意义也并不迟。到那时,可以大幅度提高客观题的通过率,而紧缩主观题试卷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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